苏州注册公司电话 18061996833
  • 苏州注册公司电话 18061996833
  • 微信联系
    • 【政策解读】2018年8月起开始实施的财税新政!

          八月,又有哪些税收新政值得期待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学习吧~01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压缩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时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9号为了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方便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

      2018-08-01 20:04:32 苏州注册公司

    • 【最新最全】2018增值税144项优惠政策内容、备案资料及政策依据

      政策内容(备案资料仅供参考,由当地税务机关要求为准)1.鲜活肉蛋产品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3,政策依据:财税〔2012〕75号),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2.蔬菜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0504,政策依据:财税〔2011〕137号),应报送:《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3.救灾救济粮免征增值税优惠(减免性质代码:01011606,政策依据:财

      2018-07-31 12:01:11 苏州注册公司

    • 企业盈利分红,但未支付,是否缴纳个税取决于会计账务处理!

       企业赚钱分红,分配方案下发了,由于公司一时没有现金兑付。这样一来,财务不同的处理方式,对股东的税收缴纳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案例新光公司在2018年5月份,对企业截止到2017年底实现的未分配利润,进行了分配,其中分配情况如下:累计未分配利润:5000万元,本次分配3000万元。股东张三占股30%,分配利润900万元;股东李四点股70%,分配利润2100万元;2018年5月,财务根据股东

      2018-07-30 08:57:02 苏州注册公司

    • 哪些“工资”项目不计入社保缴费基数!【总结】

      社保机构每年会要求各参保单位申报上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以此作为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参保单位申报后,实际缴费时还会受到当地社保缴费最低和最高金额的限制。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涉及工资总额统计口径是什么?依据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津贴和补贴等组成。国家统计局“关于认

      2018-07-23 14:23:59 苏州注册公司

    • 【注意】2018年7月1日起 ,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抵税了哦!

      号外!号外!常跑高速的老司机注意了,7月1日起,高速公路通行费纸质发票将不能再抵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国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七条: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支付的道路、桥、闸通行费,按照以下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纳税人支付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如暂未能取得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

      2018-07-12 18:05:53 苏州注册公司

    • 【热点】2018年8月起,这些财税新规开始实施!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变化,速看

      ►8月1日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中的“11%税率”栏次调整为两栏,分别为“11%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1%税率的服务

      2018-07-11 16:01:28 苏州注册公司

    • 国地税合并后发布1号文件:社保缴费严管,补缴社保费倒计时!

      国地税合并后发布1号文件:追征社保费第一枪已经打响!国家正重拳整治社保征管问题,不缴纳社保的企业危险了!国家文件:社保缴费严管6月13日,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的通知》,决定建立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通知》指出,要健全保障措施,确保制度顺利实施。一是完善省级统筹制度,推进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工作。二是强化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确保

      2018-07-04 18:02:18 苏州注册公司

    • 视同销售?进项转出?还在傻傻分不清楚?

      首先,本猫从法规方面和大家一起理清这两个概念,先从“视同销售”说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界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二)销售代销货物;(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2018-06-28 22:12:39

    首页
    电话
    核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