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依法设立且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验资证明材料。
2:拟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主要管理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其中,法定代表人与总经理可以兼任,副总经理1名以上)。保安师资格证书:保安员职业技能鉴定上年度最高等级证书,并签订在公安机关规定期限内取得保安师资格证书的《承诺书》;5年以上军队、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或者治安保卫、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证明:军队工作经验仅限于现役军人正常退伍、复员、转业;公安、安全、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经验仅限于政法系统公务员正常退休、离职;治安保卫工作经验仅限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担任治安保卫机构负责人职务;保安经营管理工作经验仅限于取得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中担任总经理、分管保安业务的副总经理及保安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职务;保安服务公司中担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业务部门、分公司负责人职务。工作经验证明由其原单位出具,属于退役军人的须同时出具转业、退伍证书;属于离职公务员的,须同时出具退休证正常离职证明;属于企业职工的,须同时出具原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的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本省常住户口人员以户籍地派出所开具的《违法犯罪记录证明》为准。
3:集中办公用房(200平米以上)的房屋权属证件及租赁协议(两年以上);集中训练场地(300平米以上)的所有权证明及租赁协议(两年以上)。 4:设备、交通工具所有权证明材料(附实物照片):必要的办公家具和电脑、电话、传真、打印、复印必备的办公设备;50套以上保安员执勤所需的硬质橡胶棍、强光手电、对讲机防卫和通讯装备;2辆以上专门用于执勤、监督的小型或中型客车(应当醒目标注公司标志)。提供安全检查服务的,还须具备金属探测设备、X射线检查设备;提供安全技术防范服务的,还须具备入侵探测器、防盗报警控制器、报警系统视频监控设备和报警服务台设备,以及2辆以上专用先期处置客车(应当醒目标注公司标志)。
5:专业技术人员材料:除会计专业人员外,还应当提供5名以上(不含主要管理人员)的专职保安技术人员材料: ①股东会决议决定聘用上述专业技术人员的书面材料及双方签订的聘用协议; ②有效身份证件; ③专职保安专业技术人员的高级保安员资格证书; ④会计专业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资格证明。
6:组织机构材料:指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表;
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变更)核准通知书:企业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应当表述为“保安服务”,附名称预先核定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