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的农民工存在“四种”不同的用工形式:一是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二是建筑企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农民工为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形式;三是建筑企业项目部直接雇佣农民工的用工形式;四是建筑企业与个人包工头签订建筑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为个人包工头队伍的用工形式。
以上四种农民工用工形式下的建筑企业,对农民工的成本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对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应如何处理?是当前许多建筑企业面临的难点问题。今天我们来看第一种,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用工形式。
法务处理
01
农民工的雇佣法律关系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
02
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合法性
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2: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建筑服务”第一款规定: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基于此条规定,清包工方式包括两种方式:一是分包人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含主材和辅料),只采购全部人工费用;二是分包人只采购筑工程所需的辅料和全部人工费用。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14]118号)第9条(五)项规定:
专业分包人将其承包的专业工程中非劳务作业部分再分包的,为违法分包行为。
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总包和专业分包人可以就其纯劳务部分进行分包给劳务公司。
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在劳动法律关系上,农民工与劳务公司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劳动关系,与建筑企业没有构成雇佣和被雇佣的法律关系。因此,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由劳务公司代扣代缴。
农民工成本的财务处理
在建筑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情况下,劳务公司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税方法,直接向建筑企业开具3%的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建筑企业直接凭劳务公司开具的增值税发票进成本,在“工程施工——分包成本——人工费用”科目进行成本核算。
来源:问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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