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服务
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建筑服务不可避免涉及货物。下图详细阐明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增值税计税方式:
税法依据及说明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2号)六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税法依据及说明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七)2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说明
关于“甲供工程”,税法使用“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措辞,即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也可以选择不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需要注意的是,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税法依据及说明三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说明
总局货劳司《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第二部分建筑业基本政策第四条解释,……五是明确甲供材不作为建筑企业的税基。
在建筑工程中,出于质量控制的考虑,甲方一般会自行采购主要建筑材料,也就是俗称的甲供材。
目前,甲供材主要有两种模式:第一,甲供材作为工程款的一部分,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抵减部分工程款(比如,工程款1200 万,甲方实际支付700 万,剩余500 万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
第二,甲供材与工程款无关,甲方采购后交给建筑企业使用,并另行支付工程款(比如,工程款700 万,甲供材500 万)。按照原先营业税政策规定,不论哪一种模式,建筑企业都要按照1200 万计算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对第一种模式,甲方用甲供材抵顶工程款,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应缴纳增值税;甲方征税后,建筑企业可以获得进项税额正常抵扣。
这种模式下,其实并非一般理解下的“甲供材”,其实是甲方全额支付了工程款,只是一部分用实物支付。
因此,建筑企业应当全额计税。对第二种模式,甲供材与建筑企业无关,建筑企业仅需就实际取得的工程款700 万计提销项税额即可。
这种模式下,由于“甲供材”不属于施工企业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自然不应并入其建筑服务增值税计税依据。我们通常所讲的“甲供材”,也是指的这种模式。
税法依据及说明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税法依据及说明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一
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说明
一般混合销售模式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对于所述各自不同情形,皆使用了“按照”、“应”等措辞,即不可选择其他方式。
办税总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