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此刻已然是4月处,很多纳税人都已经开始申报1-3月增值税了,由于系统设置问题,不管是免税还是不免税的销售金额,系统报表统一跳的税率是3%,而发票税率只是1%,如果按照1%做账,那就账表不相符了;
账务该如何处理呢?
是否需要把这2%做到营业外收入里面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点,做账是按照实际开具的发票做账的。
情况一:
本季度专普票合计开具金额大于30万。【不享受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销售额3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的政策】
假设本季只在3月开了1张征收率1%普票,不含税金额为40万,税额4万。
按照实际开票的不含税金额和1%征收率的税额做账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44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4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万
实际缴纳的时候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4万
贷:银行存款 4万
情况二:
本季度专普票合计开具金额不超过30万。(享受 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季销售额30万)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的政策)
假设本季只在3月开了1张1%普票不含税金额为20万,税额额2万。
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时: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 22万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万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万
季销售额低于30万,免征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万
贷:营业外收入 2万
很多小伙伴疑惑的点在于,免税情况下不含税金额保持不变,我是否需要按照报表跳的3个点税率做账,其余两个点做减免?如果不做的话账表就不一致了。
不需要的,因为1%税率是阶段性减免,所以税局网站系统并没有更改报表,交税的情况下填写减免税明细表做减除,应纳税额与账上一致。
重点来了!
不交税的情况下是无需填写减免金额,也无需按照报表3个点入账,若按照3个点入账,会有如下3个问题:
第一:与你的实际开票金额不符;
第二:与收款不符;
第三:按照系统跳的3个点金额入账额外多出两个点的金额虚增所得。
为了方便大家查看,做了上面的表格↑
所以综上所述,小规模纳税人享受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税收优惠,其账务处理和申报表不一致没有关系,不用账务处理中体现那减免的2%,怎么样,你get到了吗,哈哈o(* ̄︶ ̄*)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