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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2种不交社保的职工福利费用和其他收入的项目

    2019-12-12 20:08:25 xiaowv

    各种行业行业,在员工收入不降低的情况下,如何通过调整工资收入和职工福利费的结构,来节省一部分的社保支出?

    下面我们给大家介绍12种不交社保的职工福利费用和其他收入的项目,具体如下:


    • 冬季取暖费:5个月(2万元),发现金,不要发票;

    • 防暑降温费:2万元,发现金,不要发票;

    • 探亲路费:要发票;

    • 工作服洗补费:5000元/年(1季度2套,1年4次),要现金,不要发票;

    • 食堂支出;

    • 婴儿(托儿)补助费:2万元/年(免个税、社保);

    • 公司统一租公寓楼/宿舍楼:员工住宿用;

    • 职工孝顺父母基金:例如公司上班满1年,给职工父母1000元/月/人;

    • 出差补助:现金,不要发票,如省内260元/天,省外380/天;

    • 健康体检费:每位员工一年一次的职工福利体检;


    • 工具补偿费:员工自带工具上班用于企业经营,3万元/年;

    • 经济补偿费:解聘劳动合同给员工的一笔费用。


    附:相关福利费用税前扣除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四、关于职工福利费核算问题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应该单独设置账册,进行准确核算。没有单独设置账册准确核算的,税务机关应责令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税务机关可对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进行合理的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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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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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1927号建议的答复

    关于将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成本费用列支的建议,现答复如下:

    一、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规定,企业会计核算时,支付给职工的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应在“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科目下进行核算。其中,支付给生产部门人员的,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劳务成本”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在建工程、研发支出负担的,借记“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支付给管理部门人员、销售人员的,借记“管理费用”或“销售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在会计核算上可根据职工身份不同分别在相应的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规定,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属于职工福利费。也就是说,企业发放的职工交通补贴和供暖费补贴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税前扣除。由于国家税收制度与企业财会制度规范的目的不同,两者之间将产生一定的差异,这是为了防止税基受到侵蚀,确保国家税收收入的需要。 

    三、企业发放的符合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可作为工资薪金按规定税前扣除

    2015年5月8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明确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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