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目录 * 选择“不见面”方式申办业务,如需提交电子材料的请在系统中上传。
设定依据【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法规】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点击展开]
办理条件1.有能表达人力资源服务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或合伙协议; 3.有《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明确可从事的业务范围; 4.有合法健全的机构内部管理及中介服务业务流程管理制度; 5.须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用房性质为商业用房:属自有场所的,应当提交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