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批发、零售现阶段是否继续免征增值税?
答:财税(2018)53号第二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
图书、报纸、期刊(即杂志)的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应予免征的增值税,凡在文件下发前已经征收入库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纳税人如果已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申请办理免税。凡专用发票无法追回的,一律照章征收增值税。
来源:园区税务纳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