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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2018-11-03 09:59:20 苏州注册公司

    来源:问财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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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今天带大家一起来学习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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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依据

    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政策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视同销售服务,《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这里的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未对象并没有更进一步的详细解释,我们可以用常理来推断,比如:抗震救灾,救死扶伤等等。


    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一、视同销售服务是有除外规定,而视同销售货物是没有除外规定的,假如同样是抗震救灾,免费提供运输服务是不需要视同销售的,而无偿向灾区赠送货物(除另有规定)是需要视同销售的。二、自然人无偿提供服务不在视同销售服务的范围之内。


    其次,我们来看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第二款规定: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第二款和第一款的最大区别在于第一款的指定对象是个体工商户,第二款指定的对象是个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这里的其它个人就是自然人。所以,第一款所指的主体不包括自然人,而第二款所指的主体包括自然人。


    综上所述以下无偿提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行为不需要视同销售:1、无偿提供的公益性服务。2、自然人无偿对外提供的服务。3、单位为员工或者员工为单位提供的服务。需要特别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规定:七、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十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


    除了不需要视同销售的其它行为按照规定,所有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为服务完成、无形资产转让完成或不动产权属变更完成的当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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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案例 07 无偿提供租赁服务:A公司购置10,000平方写字楼,自用的同时无偿提供给两家全资子公司办公使用。自然人张某设立B公司从事商贸业务,在自己购买的房屋中办公,未收取房租。


    上述两个案例均属于典型的无偿提供房产租赁服务,按照规定均应按照视同销售处理,对照政策规定应在服务完成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案例 08 无偿提供贷款服务 :A公司向B公司(子公司)提供了经营所需资金1,000万元,B公司一直无偿使用三年。自然人张某向自己设立的B公司借款2,000万元,未约定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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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解析


    A公司的案例是典型的无偿提供贷款服务,按照规定A公司应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6%,在服务完成时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而自然人张某的案例,对照规定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也就不存在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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