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
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2、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即减半征税政策。
2、2013年8月1日起,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营业税纳税人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6万元(含6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暂免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当期应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只有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才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三、小微企业优惠备案
我省享受小微企业的纳税人直接以申报表填列的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代替备案资料。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照规定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无需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来源:江苏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