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场主体: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省政府关于我省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苏政发[2018]17号)的部署安排,我省将于2018年8月-11月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单位清查工作。
单位清查是普查正式登记的基础和关键环节。本次清查对象是:全省境内从事经济社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含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和下属分支机构,以及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个体工商户。
为顺利完成单位清查任务,请你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和支持普查员的工作,提前准备好营业执照(正本或复印件)和相关资料,如实提供准确的数据信息。
对拒绝或者妨碍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开展工作的行为,或拒报、虚报、瞒报、漏报清查资料的普查对象,将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将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实施联合惩戒。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各项资料,将仅用于经济普查目的,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将依法予以保密,不作为任何单位对你单位或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
衷心感谢您的支持与配合!
江苏省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江苏省统计局
2018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