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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视同销售?进项转出?还在傻傻分不清楚?

    2018-06-28 22:12:39

    首先,本猫从法规方面和大家一起理清这两个概念,先从“视同销售”说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界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以上8条中,我们发现有两个大类的概念。发生转移的商品为:自产、委托加工、外购等;转移的形式及对象为: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投资、分配、其他单位等。我们先记住这几个概念,稍后我们一起细细品味。

    接着,我们来看一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对于“进项转出”的认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这里出现的比较多的几个概念是:非应税项目、免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购进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等



    法规看完了,下面我们从实际工作出发,用口语化的语言对“视同销售”及“进项转出”的理解接着往下探讨吧。




    很多会计会问,什么是视同销售,什么是进项转出?本猫的理解是这样的:


    01

    什么是视同销售



    比如,一件商品,含税价格117元,你可以选择免费送人,税务局这时候说了,你只能把100元的商品送人,17元的税金不允许送,税金要交给税务局,这就是视同销售。无论商品怎么闹腾,税必须缴纳。


    02

    什么是进项转出



    再比如,外购一批钢板,准备生产“香蕉7plus”的边框,钢板的进项抵扣了;谁知,钢板在加工过程中被职工个人“偷吃”完了,没法生产“香蕉7plus”的边框了,于是乎,已经抵扣的进项就不能被抵扣了,怎么办,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加大"应交税费"科目的贷方数额达到不让抵扣的效果。

    说白了就是,进项为什么准予抵扣,因为有经营活动的增值,后期必须缴纳销项税额;如果那些被抵扣的进项税额,未来无法产生销项,那么,之前被抵扣的进项需要吐出来(进项转出)。

    本猫用最通俗的语言解释了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那么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区分他们这对失散多年的绝代双骄呢?



    本猫总结了以下几点,大家细细看来:


    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不能共存,两者只得其一。如何区分他们,一看是否增值,二看对内对外。


    1、一看是否增值,增值的属于视同销售。

    这就回到前面讲法规时候,本猫归结的几个关键字了(什么?你忘啦,没关系,赶紧往前翻)。

    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属于增值(增值部分包括车间折旧、工人工资等一切可归属于商品价值的成本),不论对内(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分配、捐赠)都属于视同销售。


    2、如果未增值,看对内对外,对内进项转出,对外视同销售。

    外购的货物,属于未增值(购入价格已确定,不需再生产加工,不存在价值的增值),对内(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不得抵扣进项,已抵扣的做进项转出;对外(投资、分配、捐赠)视同销售,开票交税。


    本猫总结了以下两点口诀,供大家参考:

    1、自产、委托加工的商品(增值),无论对内(集体福利、非应税项目)对外(投资、分配、捐赠),均视同销售;

    2、外购的货物(未增值),对内进项税转出,对外视同销售。



    说了这么多,大家对两者的概念及基本判定都有了一定的了解,最后,本猫照例从案例及会计分录、纳税申报角度就两者做一个简单的总结。


    进项转出案例:

    举例前,先做个铺垫:增值税进项转出所有情形在会计上均不确认收入。

    胖头鱼公司主营建材批发,基本经济模式为,从厂家购进建材,再转卖给零售商。2017年4月,外购一批建材,价款100万元,增值税17万元已进项抵扣。同年5月,发生如下事项:

    1、将其中10万元建材用于建设职工食堂;

    2、因管理不善,丢失一批建材,丢失部分价值20万元


    外购的货物,不再加工,不存在增值,又是对内,我们可以判断:属于进项转出。进项转出不确认收入,我们来看会计处理:

    4月购入建材:

    借:库存商品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0

    贷:银行存款等1170000

    1、10万元建材改变原有用途,用于集体福利(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后期没有销项可以用来弥补已经抵扣的进项),需要进项转出的金额为10万元*17%=1.7万元。

    借:在建工程117000

    贷:库存商品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0


    1、管理不善,属于非正常损失,损失部分无法通过销售产生的销项来弥补已经抵扣的进项,需要进项转出的金额为20万元*17%=3.4万元。

    借:其他应收款/营业外支出等234000

    贷:库存商品2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4000

    增值税月末结转分录略


    最后来说一说视同销售和进项转出的纳税申报表如何填写吧!

    首先是视同销售:


    以沙皮狗公司为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一“未开具发票”列,填写视同销售的数据。

    接着是进项转出:


    以胖头鱼公司为例,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根据实际项目填写本期进项转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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