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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月1日起,更多企业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待”了!

    2016-10-09 09:36:48 admin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修订后的《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适度降低了一类企业的准入门槛,适当提高其所占比重,将外贸综合服务企业评定为一类企业的净资产比例标准,由原办法中的大于100%降低至大于30%。

    另外,《新办法》进一步加快退税整体进度,将二类、三类企业申报退税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0个工作日分别缩短至10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将一类企业的审核办理时限,由《原办法》的2个工作日延长为5个工作日。

    总的来说,由于门槛降低,更多的企业能享受出口退免税“优待”了,退税的整体进度也将加快,对出口企业来说是个好消息啊!快看看你的企业是否符合“优待”标准——  

    不同类别的企业和对应的“待遇”

    一类
    一类出口企业的评定标准:
    (一)生产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企业的生产能力与上一年度申报出口退(免)税规模相匹配。
        2.近3年(含评定当年,下同)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3.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的出口退税额(不含免抵税额)。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二)外贸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60%。
        3.持续经营5年以上(因合并、分立、改制重组等原因新设立企业的情况除外)。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三)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近3年未发生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骗取出口退税行为。
        2.上一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大于上一年度该企业已办理出口退税额的30%。
        3.上一年度申报从事外贸综合服务业务的出口退税额,大于该企业全部出口退税额的80%。
        4.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5.评定时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为高级认证企业或一般认证企业。
        6.评定时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A级。
        7.企业内部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出口退(免)税风险控制体系。

    “待遇”

    主管国税机关可为一类出口企业提供绿色办税通道(特约服务区),优先办理出口退税,并建立重点联系制度,及时解决企业有关出口退(免)税问题。
    对一类出口企业中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纳税人,按照《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规定,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二)出口退(免)税额计算准确无误。
        (三)不涉及税务总局和省国家税务局确定的预警风险信息。
        (四)属于外贸企业的,出口的货物是从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的供货企业购进。
        (五)属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的,接受其提供服务的中小生产企业的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或B级。

    二类
    一类、三类、四类出口企业以外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二类。
    “待遇”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三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三类:
        (一)自首笔申报出口退(免)税之日起至评定时未满12个月。
        (二)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C级,或尚未评价纳税信用级别。
        (三)上一年度累计6个月以上未申报出口退(免)税(从事对外援助、对外承包、境外投资业务的,以及出口季节性商品或出口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的出口企业除外)。
        (四)上一年度发生过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的情形,但尚未达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标准或司法机关处理标准的。
        (五)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失信或风险情形。

    “待遇”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一)符合出口退(免)税相关规定。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未发现审核疑点或者审核疑点已排除完毕。

    四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其出口企业管理类别应评定为四类:
        (一)评定时纳税信用级别为D级。
        (二)上一年度发生过拒绝向国税机关提供有关出口退(免)税账簿、原始凭证、申报资料、备案单证等情形。
        (三)上一年度因违反出口退(免)税有关规定,被税务机关行政处罚或被司法机关处理过的。
        (四)评定时企业因骗取出口退税被停止出口退税权,或者停止出口退税权届满后未满2年。
        (五)四类出口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新成立的出口企业。
        (六)列入国家联合惩戒对象的失信企业。
        (七)海关企业信用管理类别认定为失信企业。
        (八)外汇管理的分类管理等级为C级。
        (九)存在省国家税务局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或风险情形。

    “待遇”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国税机关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核:
        (一)申报的纸质凭证、资料应与电子数据相互匹配且逻辑相符。
        (二)申报的电子数据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结关信息、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比对无误。
        (三)对该类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外购出口货物或视同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每户供货企业的发票,都要抽取一定的比例发函调查。
        (四)属于生产企业的,对其申报出口退(免)税的自产产品,国税机关应对其生产能力、纳税情况进行评估。

    国税机关按上述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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